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技術劇場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建立並推進國內外有關技術劇場的知識與經驗的交流,提升劇場設計創造力及技術水準,以促進表演藝術的蓬勃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際技術劇場藝術交流。
二、提升我國技術劇場教育與訓練的研究與發展。
三、研擬我國技術劇場職業技能標準,推動技能職類測驗及認證相業務,辦理劇場燈光技術技能職類測驗、劇場舞台技術技能職類測驗、劇場音響技術技能職類測驗等相關事宜。
四、推動我國技術劇場藝術的出版與資訊交流。
五、促進我國技術劇場從業人員之交流,提升其工作權利及保障。
六、增進其他與技術劇場相關之發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二歲,從事劇場相關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三、儲備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六歲但未滿二十二歲,在國內外院校劇場相關科系所就讀者或從事劇場相關工作者。
四、永久會員: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之個人會員,或一次繳納常年會費伍萬元之團體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台灣技術劇場產業有特殊重大貢獻者,由會員提名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即成為榮譽會員,並頒予榮譽會員證書。
申請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完成繳納會費手續,即具備會員資格;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申請儲備會員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秘書處審核資格通過,得免繳入會費,即可成為儲備會員;屆滿二十二歲後可免申請並直接完成繳納會費手續後,具備個人會員資格,其會費繳納年度,以屆滿二十二歲後下一年度起算;如屆滿二十二歲而未繳費者,即不再具有儲備會員之資格,視為自動退會。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儲備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於申請核准後,完成繳納會費手續,即具備會員資格。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必須於入會後第二年起每年繳交常年會費,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交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如欲再入會者,需重新申請並繳交入會費用。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在會員大會召開期間,秘書長須對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負責辦理大會相關事宜。
秘書長在召開定期會員大會時須向大會提報該年度本會活動報告,活動報告須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方得提報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與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本會之解散隨時得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會員每年需繳交年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成為永久會員、榮譽會員後無需再繳交常年會費。該年度會員繳費期限為當年度2月28日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核(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製作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第二次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
第三次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三月十一日
第四次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一零三年三月九日
第五次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一零五年三月十三日
第六次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三月三日
第七次修正日期:中華民國一零九年六月二十日
說明:因「中華技術劇場協會」的英文名稱(Chinese Association of Theatre Technicians)冠有「Chinese」的字眼,屢遭中國試圖矮化為地方單位,並容易造成國際友人誤解的困擾;經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3.03.01)中表決通過,將中華技術劇場協會章程第一章第一條的本會名稱中之「中華技術劇場協會」更改為「台灣技術劇場協會」。